商业广告片面对比,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2023-03-22 点击数:252
【案情及裁判】
XX公司生产和销售空调产品,其空调产品采用“XX”系列商标和“XX”相关技术。2020年4月15日,YY公司在直播平台举办YY空调总经理直播品鉴会时,将其生产的空调与其他空调产品进行了现场检测对比,并对检测结果进行了评价,得出YY空调结论,远远优于“XX风感”空调的制冷效果,“YY空调胜出”。同时,“原告在视频中不断使用、对空调产品的评价,比如“连个风扇都不如”。XX公司认为,YY公司在直播中片面比较空调产品,并在微信官方账号上发布相关内容,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诽谤,起诉法院要求YY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YY公司在单方面控制下,相应的测试环境、评价产品选择过程没有详细说明、介绍和披露,不能反映测试环境和测试数据的客观性,也缺乏证据证明YY公司基于当前测试数据和相关产品性能比较结论,因此YY公司在现场活动中对XX空调和YY空调的评价是对商品的片面比较。该片面比对不正当扭曲相关信息,从而抬高YY空调产品,使得YY公司获得更多交易机会,构成虚假宣传,同时亦贬损了包括XX公司在内的空调厂家的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考虑到YY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况,YY公司被责令赔偿3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在判决之后,原被告服诉。
【典型意义】
在直播营销领域,本案发生了不正当竞争纠纷。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企业利用直播平台通过直播宣传销售产品已成为主流营销模式。本案判决明确,相关业务主体在采用直播营销模式进行直播评价时,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的形式扭曲信息,也不得披露不真实、不完整的信息,如他人产品。本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有利于规范直播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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