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甲被认定为“XX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YY店没有被授予继承人身份,而是私下制作并悬挂了市政府签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XX技艺”牌匾,进行商业宣传,招收学生,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加盟商。甲认为,YY店的行为构成了不公平竞争,要求他立即停止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YY店的行为旨在表明YY的XX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市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牌匾授予该店,容易让公众误以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继承人。它的行为影响了公众的判断和选择,人为地提高了其竞争优势,变相减少了甲的客户资源,压缩了潜在市场,误导了公众,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虚假宣传。YY店的违法行为是利用市政府颁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牌匾和“代表性传承人”称号。甲无权排除他人作为“代表性传承人”合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庭判决:YY店停止使用涉案牌匾,并将其用于商业宣传;赔偿甲损失、合理费用等12万元。
【案例价值】
本案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一方面,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被告在经营中故意违反诚信原则,伪造了市政府在门口授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牌匾,并以非遗传传承人的身份进行了大量虚假宣传,恶意提升了自身的竞争优势,严厉打击了大量加盟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和引领了传统文化的依法使用。另外,本案的判决还涉及到使用非遗的名称和制作技巧。考虑到非遗技巧一般生产技能已公开,从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型、创新发展、鼓励推进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明确非遗保护和继承的法治边界,否认原告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名称垄断权,不断提高创新热情,护送非遗文化从文化优势到产业优势,繁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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