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是一家计算机公司软件的所有者和实际运营商,原告的一家科技公司是软件的所有者和商标所有者。基于即时通讯,软件为用户提供稳定优质的各类互联网服务,知名度较高。被告是“X软件”(以下简称相关软件)开发人员和运营商,用户通过相关软件打开客户端可以获得伪装、一键转发、一键表扬、消息撤回、自动抢红包、语音转发(以下简称六项功能)等软件不具备功能。第二,原告认为被告设置和阻碍的产品功能,破坏了软件的正常运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被告被要求消除影响,赔偿45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院一审认为,二原告是软件的著作权人和运营商,有权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对与软件相关的商誉和商业利益存在利益关系。被告通过涉案软件在用户手机中创建虚拟主机环境,干扰和破坏软件的正常运行,实现涉案六项功能。所涉及的功能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干扰了背景的正常运行逻辑,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二原告运营的负担。此外,涉案软件阻碍了软件作为真实社交应用软件的功能,干扰了二原告向用户提供的正常服务,阻碍和破坏了二原告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改变了的真实运行状态,降低了用户对的信任。此外,被起诉还损害了相关用户的自主选择、知情权、隐私权等消费者权利。从长远来看,网络用户对服务的评价和信任也将不可避免地减少。虽然用户正常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的利益受到损害,但作为服务的提供者,二原告的经营利益也将直接受到损害。因此,被起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和合理费用15万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因特网产品在网络环境下,往往会进行一定的功能设置,以保护真实用户的信息、交易等安全。一些软件以“方便用户”的名义突破这一功能设置,不仅可能影响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还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给用户的个人和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本案通过对所涉及的行为不正当性的分析和判断,为用户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并努力引导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合法经营、合法创新和诚信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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