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是平台的运营商,提供社交平台服务;被告是系统的运营商,提供与舆论相关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服务。未经其许可,被告擅自抓取、存储和展示平台的后台数据,使系统用户能够实时查看和浏览平台的大量内容,而无需平台;此外,被告还在整理和分析平台数据后向用户提供数据分析报告。原告认为,被告执行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被告被要求停止被起诉,消除影响,赔偿572万元的经济损失和28万元的合理费用。
法院一审认为,从标准层面看,平台数据分为未设置访问权限的公共数据和其他非公共数据。网络平台吸引用户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积累的平台数据对平台运营商具有重要意义,是其重要的业务资源;平台运营商可以通过使用这些数据获得相应的合法权益。但需要强调的是,基于网络环境中数据的可集成性和交互性,平台运营商应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他人在其平台上合法收集或使用公共数据。原告不应区别对待通过用户浏览、网络爬虫等自动化程序获取数据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或绕过原告访问权限,捕获和存储平台,包括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共数据平台数据,基于数据处理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影响平台数据安全,破坏原告数据显示规则及其服务的正常运行,破坏原告与用户协议的履行,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被告在平台上捕获和存储数据的不当行为,这部分数据被用于中系统的后续显示和分析,由于数据来源非法,没有合法性的基础。因此,被告被责令停止被起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5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28万元的合理费用。本案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从规范和实践的角度,区分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网络数据类型,界定不同数据类型的行为合法性边界,平衡数据权益保护和自由流通;未经许可使用技术手段获取和使用他人数据,为市场行为提供司法指导。同时,在肯定舆论监测行业的必要性的同时,只判断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是“调整行为法”,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经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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