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平台的运营商,被告是平台(以下简称涉案租号平台)的运营商。被告通过在所涉及的租赁平台上为设立影视租赁区,提供多项收费服务,促进交易成功,为用户提供租赁和租赁会员账户的租赁服务,并收取费用和利益。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其平台会员管理体系、商业利益和商业模式,给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被告被要求赔偿原告8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法院一审认为,租赁平台为会员账户的出租人和租户提供平台服务,一方面使租户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平台的会员服务;另一方面,也促使出租人注册不同身份,囤积多个会员账户,以扩大租赁收入。
相关租赁平台以“租赁”为主营业务,不可能不知道平台会员服务和会员账户设置的限制和规则,但仍建立相关租赁平台,设立影视租赁区,提供各种租赁交易收费服务项目,使被起诉平台获得大量用户,大规模,专业从事会员账户租赁,获得高回报。这种行为破坏了基于会员账户的业务自主权,也导致普通用户不需要支付会员费,或以观看广告为代价获得免费视频,使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和用户流量受到实质性影响,直接损害基于其商业模式的业务收入。
从长远来看,提供租赁平台的行为将逐渐导致市场激励机制失败,阻碍网络视频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最终减少消费者福利。因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最后,被告被责令赔偿原告12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万元的合理费用。本案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否定了提供视频网站会员账户租赁中介服务的行为,有力打击了网络“灰色生产”中这种寄生在他人商业模式下获利的典型行为。维护视频行业从业人员基于其合法经营模式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确保视频行业的长期发展。此外,在赔偿金额方面,综合考虑租赁平台的运营规模、交易量、盈利金额、主观过错等情况,确定了较高的赔偿金额,对相关行业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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