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维权
【简要案情】
应用程序是由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授权的视频编辑软件,由YY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运营。2020年2月,制片人在剪辑应用上发布了短视频模板,用户可以通过替换模板中可替换的材料来形成自己的短视频。经制片人授权,XX公司和YY公司获得相关作权。Z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NN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N公司)上传了被诉侵权短视频模板,供用户播放、下载、编辑和分享,并通过销售会员的方式收费。XX公司和YY公司主张ZZ公司和NN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维权支出,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ZZ公司辩称,所涉及的短视频模板使用公共元素和持续时间,不是原创的,不构成作品。
经审理,互联网法院认为,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制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制作工艺简化等特点。在判断其是否原创的基础上,不应采用过高的判断标准,以平衡创作与传播,考虑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关系。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不得复制或抄袭他人作品;另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能够反映作者的个性。短视频模板的时间长短不一定与创造性的判断有关。若模板能够更完整地表达制作人的思想感受,时间长短不会影响创造性判断。首先,关于独立创作是否完成,涉及的短视频模板在创作过程中选择了音乐、贴纸、特效等元素。在剪影App中已经存在。制作人选择和安排上述元素制作的短视频模板与现有独立元素客观明显不同,发布前也没有类似的短视频模板,因此应确定制作人是独立创作的。其次,在情节安排和图片组合中,制作人寻找合适的背景音乐、图片,然后根据音乐节奏搭配不同的贴纸、特效、滤镜、动画元素,结合主观需要协调各种元素的排列、大小、顺序和时间,塑造从选择、决定、情感积累到爱情甜蜜温暖的情感故事,整个故事有独特的选择、安排和设计,创作过程有智力创作空间,反映了制作人的个性化表达。综上所述,所涉及的短视频模板具有作权法的原创性要求,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
与涉案模板相比,被诉侵权模板除了两张可以自由替换的人物图片外,其他不可编辑的部分内容基本相同。作为一个可以随意替换的人物图片,它不是视频模板的核心要素,也不是短视频模板的原创性。因为两个短视频模板在个性化选择、设计和排列上是一样的,所以应该认为两者在整体上是相似的。ZZ公司在其运营的应用程序上提供侵权的短视频模板,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看ZZ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ZZ公司赔偿XX公司和YY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ZZ公司赔偿XX公司和YY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总结】
基于短视频爆炸性增长的短视频模板是互联网的新产品,为互联网内容行业的价值创造、互动和共享过程提供了便利,加快了互联网共生和整合的商业生态过程。本案是一起侵犯短视频模板的作权纠纷案件,涉及短视频模板能否受到作权法的保护,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本案判决充分贯彻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的司法政策,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的创新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短视频模板的原始判断标准,划分作品的作权范围和公共领域的界限,实现新兴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激励,为规范短视频模板的使用和相关作品的网络传播提供指导,促进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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