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维权
电视剪辑成短视频传播,构成侵权
日期:2023-03-29 点击数:109
基本案情
原告是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人。被告是视频APP的注册用户。被告通过账号传播了122部影视剧片段,其中大部分是10分钟内的短视频,但上述视频已经包含了影视剧的主要情节和内容。原告声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9万元的经济损失和1万元的合理支出。
裁判要点
未经许可将电影、电视剧等长视频分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基本可以取代分割视频的,构成侵权,赔偿金额按照长视频侵权标准确定。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裁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3.7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未经许可将长视频编辑成短视频使用或传播,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他人的电影和电视剧剪辑成多个短视频,并涵盖主要内容,赔偿金额可以根据侵犯电影和电视剧的标准确定。在短视频制作和传播中,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制止常见的“切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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