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维权
未经许可使用文字作品,构成侵权
日期:2023-03-29 点击数:232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获得了2018年11月3日在平台上发表的文字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被告B公司是另一个平台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的持有者。2018年11月9日,未经原告授权,涉案账户发布了一段短视频,持续了1分11秒。经过对比,涉案短视频字幕与涉案作品329字基本一致。
原告认为,未经授权,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相关短片,侵犯了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法院命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裁判要点
被告通过其经营的相关账户提供相关视频,并在短视频字幕中使用相关作品的四个自然段落,让用户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相关作品,侵犯了原告在相关作品中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公证费172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审理,法院明确指出,未经授权,无其他合法理由,在短片中使用他人作品作为字幕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审理进一步提高了短视频制作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其清楚地认识到依法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作品的重要性。与此同时,该案对促进短视频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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