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维权
未经许可使用动画宣传游戏,构成侵权
日期:2023-03-29 点击数:161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是涉案动画片的著作权人。被告B在应用程序上发布了三段宣传相关游戏的短片,分别使用了30秒、5秒和4秒的动画片段,然后被告删除了上述短片。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签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将涉及的动画片段用于商业宣传,涉及的动画片播放量高,评价高。因此,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800元的合理费用。
裁判要点
第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未经许可在APP上使用动画片相关片段制作短视频,用于宣传游戏,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未签署原告,侵犯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签名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已停止侵权。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由于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和被告的非法收入,原告主张法律赔偿,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动画播放次数多、关注少、评价好、发行时间早,被告使用动画片段时间短,但主要用于商业宣传。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命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合理费用3.8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动画片段进行游戏宣传,即使使用片段时间不长,仍构成著作权侵权。企业宣传其开发和运营的游戏,发布宣传短片,旨在在短时间内突出优秀的游戏制作,迅速吸引用户的注意,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谋取利益,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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