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XX软件有限公司是系统的开发者、运营商。YY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是YY应用程序的运营商。两个原告通过公证保全发现,在AppStore下载贷款软件,登录后点击“第三方服务”中的XX软件,显示Alipay“想打开XX软件”,点击“打开”跳转到手机XX客户端。如果用户使用支付宝、钉子、UC浏览器、Safari浏览器下载安装应用程序,弹出页面只显示打开应用程序提示框,用户只能选择“打开”或“取消”,点击“打开”页面直接跳转到应用程序。“YY公司在YYApp客户端”URLScheme在规则中输入相应App的协议名称。原告认为,YY公司篡改唤醒协议的技术手段,使用XX应用程序对应的协议名称不当,强制应用跳转,劫持其平台用户流量,构成不公平竞争,要求YY公司停止侵权,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权利保护费用。YY公司辩称,YYapp是由他人开发和维护的,已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本案涉及的纠纷源于URLScheme本身的技术漏洞,不构成侵权。
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网络市场应允许网络运营商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自由竞争用户流量,鼓励运营商开发网络产品和服务,但不得以创新技术的名义损害其他运营商的合法竞争权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认定不正当竞争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被起诉行为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干扰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二是判断互联网环境下的法律利益损害,综合考虑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判断被起诉行为是否基于互联网商业道德不正当,建立多元化利益主体保护,规范网络竞争秩序。
第一,从技术角度来看,URLScheme是iOS系统应用开发者常用的技术开发协议,其主要功能是识别特定的应用软件。YY公司自动将用户选择XXapp的应用目标引导到其运营的YYapp中,无正当理由定制唤醒协议的技术手段,用户只能选择打开YYapp或取消。对于用户来说,这种应用目标之间的跳转是强制性的,迫使他们放弃原有的应用目标选择。就XXApp而言,实际运行的可能性因为无法被用户选择而丧失,阻碍和破坏了两个原告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其次,从行为合法性的角度来看,网络市场上有大量的应用软件,每个应用软件都由用户积极选择和下载,这是运营商从自由竞争市场中积极努力赢得用户的结果。“XX“作为XXApp公认的协议名称,它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可以在公众中形成指代XX应用软件的稳定联系。YY公司擅自使用协议名称,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三,从损害后果分析来看,流量是衡量网站和应用软件经济效益的核心指标,流量的本质是用户。两位原告通过业务积累了大量的用户,在互联网行业积累了竞争优势。YYapp网络流量劫持会导致两个原告的交易机会流失,从而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商机,扰乱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YY公司采取技术手段强制目标跳转,阻碍和破坏了两名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构成不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YY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50万元的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YY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利用手机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本案的判决积极回应了网络治理中的突出问题。首先,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款适用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条件是审查具体行为是否符合类型化条款的要求;第二,通过对被起诉行为对消费者选择权和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明确了互联网新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对类型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的指导和参考意义。本案判决坚持积极的网络治理理念,有效规范互联网流量劫持,划定技术应用与创新的合理界限,为创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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