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是浏览器的共同运营商,二被申请人也是浏览器的共同运营商。二申请人发现,在用户安装浏览器并将其设置为默认浏览器后,在被申请人浏览器的过程中,首页没有“锁定为默认浏览器”的提示。用户点击界面中的“一键安装”按钮后,默认浏览器被篡改为被申请人浏览器。二申请人主张二被申请人引诱用户篡改自己选择的默认浏览器,未经用户明确提示和授权同意,影响用户的使用和体验,同时减少申请人浏览器的交易和使用机会,损害二申请人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二申请人共同申请行为保全,并要求二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安装被申请人浏览器的首页中设置选项的行为,未明确提示用户“锁定为默认浏览器”。
法院组织听证程序,首先,市场上许多浏览器运营商选择在浏览器安装界面上显示部分设置功能,二被申请人行为不是专门针对二申请人,现有证据不足以得出二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仍需进一步证据、质证、审判等诉讼程序。第二,申请人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也不足以确定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将超过行为保全措施对二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第三,鉴于用户可以通过浏览器中的设置或系统自己的设置选项随时选择和更改默认浏览器,现阶段不采取行为保护措施,也不会损害用户或公共利益。根据上述因素,依法裁定驳回第二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特别是涉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情况下,行为保全措施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措施。行为保全措施的正确适用不仅可以及时保护申请人免受正在或即将到来的侵权,还可以为申请人免受肆意“禁令”的侵权提供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程序保障。在充分听证、严格把握和适用《行为保全条例》第七条的法律原则和考虑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认真裁定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既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又防止了滥用保全行为,为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预留了足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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