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
商品名称相似,构成商标侵权
日期:2023-04-04 点击数:252
【案例】
XX饮料有限公司依法注册并享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运用到第32类植物饮料、无酒精饮料、乳清饮料、啤酒等。到2015年6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注册商标视为驰名商标。经公证取证,原告发现XX店销售了一盒外包装上标有类似字样的商品。
【裁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起诉的侵权商品为植物蛋白饮料,与注册商标中使用的“植物饮料”相同;被起诉的侵权商品和外包装纸箱突出使用文字标识,完全包括原告四个注册商标中的字样,构成相似性;在隔离比较状态下,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XX店销售被告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判决。
- 上一篇:商品名称颠倒,构成侵权
- 下一篇:销售假冒衣服上千件,判处数十万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