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
商品名称颠倒,构成侵权
日期:2023-04-06 点击数:185
一、案情介绍
XX酒业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2年11月28日,商标专用期为201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
2021年5月8日,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举报,投诉人以540元的价格在超市购买了6瓶酒,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酒的合法证明。上述白酒经XX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XX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局没收了6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并处以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充分考虑投诉人的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解决纠纷,减轻双方的诉讼疲劳。经过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调解,当事人也积极配合调解工作,最终当事人与投诉人达成共识,当事人退还投诉人540元,赔偿460元,共计1000元。投诉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二、典型意义
作为知识产权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发挥行政处理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市场监督局通过宣传教育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通过行政调解促进双方最终和解,避免投诉人通过司法救济解决纠纷,降低投诉人解决纠纷成本,发挥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行政调解的制度优势,节约社会司法资源,创造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 上一篇:使用假冒建材,被行政处罚
- 下一篇:商品名称相似,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