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
一、案情介绍
XX科技有限公司在第19类“防水卷材”商品上注册了商标。201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商标专用期限。
2021年2月4日,市场监督局对YY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放了380卷XX科技有限公司评估人员经陪同检查后,上述防水卷材均为侵犯“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
2021年2月2日,当事人购买了420卷防水卷材(10卷)㎡购买价格为100元/卷,现金支付42,000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声称所涉及商品的购买价格和支付金额的真实性,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无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建筑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计算,执法人员按市场中间价282元/卷(10㎡/卷)计算违法经营额为11.8万元。
经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市场监督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没收380卷侵犯“XX”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典型意义
承包商在承包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降低施工成本,赚取更大的利润,经常会购买和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建设。这种行为隐蔽性强,难以识别侵权,一直是商标行政执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防水卷材主要用于墙体、屋顶等部位。使用不合格或侵权假冒产品,不仅降低工程质量,而且影响建筑的使用寿命和功能,造成安全风险,严重侵犯商标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造成品牌价值损失,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同时,在无法计算涉案金额的情况下,涉案金额根据举报人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确定,对同类型案件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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