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知名产品包装是不正当竞争,遭赔偿!
日期:2023-05-04 点击数:123
贵州茅台酒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胡某在其经营的“胤酱旗舰店”销售的“茅香壹号”、“窖藏1915”等商品宣传图中,使用经模糊化的商品图片,并配有“相似度99%”等文字进行宣传。法院裁判认为,贵州茅台酒与胡某经营的酒业公司有竞争关系。贵州茅台酒系知名商品,胡某采用的商品图片与贵州茅台酒包装装潢进行比较,虽对商品的图片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但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轮廓依然清晰可见,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相似度,加之配有相似度99%等涉及商品质量的文字描述,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胡某公司的商业宣传行为,故意混淆和误导消费者,试图建立与知名品牌的关联性行为,该傍名牌、搭便车、攀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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