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收货地址能否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连接点
日期:2021-11-23 点击数:318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成为了商家必选的销售渠道。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 权利人亦从传统的线下维权转战网络维权,新型的取证方式也随之产生,网购取证就是新发展起来的取证方式之一。那么网购收货地址能否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连接点呢?
专利权人通过网络购物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形式上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并无差异,但提出的侵权主张并非仅针对这一特定的产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权利的所有产品;侵权主张也不只针对合同的另一方主体,而可能是与此产品相关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能构成侵权的其他各方主体,所以如果原告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不宜以网络购物收货地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
而且,通过网络购买侵权产品预留的收货地址具有不确定性,容易导致管辖连接点过多,如果网络收货地址可以作为管辖连接点,则赋予专利权人任意设置管辖法院的权利,明显违背程序公正,不符合方便确定、诉讼便利的原则,网络购物收货地址不能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重击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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