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日期:2021-11-23 点击数:264
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针对外观的涉及,每个权利的保护都会有一定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也不例外,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规定是怎样的呢?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涉及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涉及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涉及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也就是说,外感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美观设计,而非技术功能。
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是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若该功能设计不足以影响整体效果,可判定该设计对整体效果影响不大。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涉及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涉及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涉及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