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外观设计专利的“转用”侵权
日期:2023-02-01 点击数:315
“转用”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转用”抗辩的关键在于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若相同或近似,则现有抗辩成立,不构成侵权。
案情简要
原告拥有了一款净化器的专利,被告的产品是形状相同的智能净化器。原告起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销售原告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要求其停止销售、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称,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形状相同,顶部存在设备特有标志,杯身设计由其它产品设计转化而来,由于“杯身”属于现有设计,视觉效果影响较小。因此二者的差别在于顶部的设备特有标志,故两产品不相同也不相似,不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首先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产品是否属于同类或者近似产品;然后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整体视觉效果进行判断。
针对二者只有顶部标志不同,被告认为杯身创新程度有限。标志构成显著差距,因此两产品不相同也不相似。法院认为,该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变化,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无实质性差别,构成相近似,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
最终判决被告败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后语
参考适用相关规定,转用在侵权纠纷的适用就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将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若相同或者近似,则被控侵权产品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不构成侵权。
转用的条件有二,一是产品的外观设计是由其他非相同或者非相近似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得到的。二是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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