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地理标志构成违法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日期:2023-02-28 点击数:233
XX区市场监督局查处XX市某印刷厂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
案情:
2022年1月17日,根据举报,XX区市场监管局对XX市某印刷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包装主体部分堆放在当事人车间内。XX有3800个字样的包装盒。经调查,XX区鹅湖水产协会批准在第31类商品“青鱼(活)”上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21年11月初,受XX市某餐饮公司委托,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未经审核核验,擅自在显著位置加工印刷“XX礼品包装盒等字样。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印制6000个包装盒,违法经营总额1.296万元。
判决结果:
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2022年7月14日,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XX区市场监督局对当事人没收侵权包装盒和罚款1.296万元。同时,规范权利人商标授权程序,加强对周边印刷单位和青鱼养殖销售单位的法律宣传,指导经营者合法使用证明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