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知名度较高。YY品牌公司公证取证了XX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集团)在相关网站上销售、宣传YY电线电缆产品的行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快乐时光ZZ部(以下简称ZZ部)的相关销售行为,认为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给YY品牌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于是向法院要求判决侵权人共同赔偿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YY集团的经营范围包括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塑料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其法定代表人甲于2005年3月7日申请了商标,并于200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2011年8月31日,YY公司向甲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争议商标,理由是其与YY公司的引用商标相似。甲拒绝接受并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5月2日,XX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2018),驳回甲上诉,确认该商标无效。
裁判结果
经审理,XX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YY集团使用YY集团虽然甲于2007年12月申请注册为商标,但该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至终视为不存在。YY集团未经许可实施的涉案行为侵犯了YY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YY集团从企业名称和商标全面模仿YY公司,也因YY公司产品受到处罚,其法定代表人甲申请商标大多与YY公司商标类似被拒绝申请或不注册,仍申请各类商品注册与YY公司类似商标,侵权十多年,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YY集团法定代表人甲根据商标评审及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交的一系列证据,从2005年到2013年,YY集团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扣除主营业务成本、经营费用、主营业务税及附加主营利润总额高达17193569.94元。因此,可以确定YY集团自2005年以来的侵权利润金额高于XX公司要求侵权人共同赔偿的损失和合理费用。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维持。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恶意注册类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然后使用侵权获利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如何有效规范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案将恶意注册商标作为商标侵权使用的主观恶意参考因素之一,无效程序中提交的财务报告作为侵权利润的证据之一,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遏制他人商标注册后侵权现象,促进商业环境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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