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包装相似,被行政处罚
日期:2023-03-21 点击数:266
2021年4月29日,XX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移送函,调查当事人XX市农业医师农业经销处甲销售的“XX化肥”涉嫌质量问题。经调查,“XX化肥”制造商为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YY有限公司确认,公司未授权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XX农业医生农业分销办公室使用注册商标,上述产品使用商标与YY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似。当事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类似YY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7.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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