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是AI电子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商。XX是AI电子产品中具有唤醒和操作功能的语音指令,经过长期使用,产品名称和语音指令都有一定的影响。被告的一家科技公司生产和销售与智能扬声器相同的人工智能电子产品YY学习机。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传内容和YY学习机中突出使用XX代表其产品;在YY学习机中使用XX唤醒和操作语音指令,并在官方网站上宣传。被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YY学习机,原告认为这一行为混淆了公众,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被要求停止被告的行为,被告的一家科技公司被要求消除影响,赔偿3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我院一审认为,XX作为其智能音箱的产品名称,经过某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推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产品名称;XX是用户在小型智能扬声器中不可或缺、频繁出现的特定语音指令。该语音指令与原告及其产品建立了清晰稳定的联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结合XX从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方面来看,知名度和影响力、智能扬声器和YY学习机都是同类产品。被告科技公司实施被诉行为,主观上是恶意的。客观来说,相关公众很容易误以为YY的学习机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可能与原告的智能扬声器及其相关服务有具体联系,造成混乱。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YY的学习机也缺乏合理的依据,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因此,被告被判消除影响,赔偿原告5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5万元的合理费用。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智能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准确把握法律原则,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恶意混淆和误导公众行为,引导市场经营者独立研发、创新升级良性竞争,维护人工智能产品市场创新、公平竞争秩序的发展,也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反映了司法审判对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的行业呼声的及时响应,发出了促进智能、数字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积极信号,也坚决实施了有助于优化商业环境、提高新兴产业科技水平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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