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维权
表演动作一致,构成侵权
日期:2023-03-28 点击数:225
案情摘要
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认为,YY杂技集团(以下简称YY杂技集团)的表演和传播,侵犯了其著作权,并起诉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合同,XX团除署名权外,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享有著作权。由于YY杂技团的表演行为等构成了侵犯著作权,因此被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YY杂技团拒绝接受,提起上诉。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作品中的身体动作安排设计反映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属于原创表达,构成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杂技作品。YY杂技团表演的作品与XX的原创表达部分实质性相似,侵犯了XX团杂技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加强对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保护传统文化,就是保护民族宝藏。本案件依法保护杂技艺术作品,有利于激发文化创意活力,促进文化产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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