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维权
复制传播电子书材料,构成侵权
日期:2023-03-29 点击数:221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享有电子书信息网络通信权,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分类编辑,分为31份文件,上传到被告操作APP,用户可以使用这些内容配音和短视频,由被告上传到APP供非特定用户观看,视频内容包括用户阅读电子书声音和电子书图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和1万元的合理支出。
裁判要点
制作短片主要表达原作,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不构成合理使用。
涉及的电子书包含了许多功能,但最关键的功能是向用户展示由英语、图片和其他元素组成的学习内容,并传达英语教学内容和学习方法。涉案侵权短视频收集权利作品,不是片段使用。被告通过涉案应用程序提供了可供用户浏览、获取和使用的内容,涵盖了涉案电子书的主要内容,实质上可以替代涉案电子书,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指出著作权人,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合理支出1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创新使用方式的名义使用他人作品的原始表达不构成合理使用的判决规则。在充分考虑快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和表达方式不断创新的基础上,本案肯定了利用现有作品形成的新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使用行为缺乏正当性、必要性和适当性,在使用他人现有作品时不改变其主要原创表达内容的情况下,不构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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