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维权
为销售玩具制作动画短片,构成侵权
日期:2023-03-29 点击数:199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是原创卡通形象著作权人,享有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发现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短视频应用程序卡通形象制作和传播相关短视频,以吸引粉丝的注意,达到销售动画玩具的目的。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要点
1、未经许可销售玩具构成侵犯原告发行权
本案中,被告通过短视频平台销售玩具,在产品介绍页面进行宣传,并在页面底部设置“咨询”和“免费预约”选项。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所涉及作品的发行权。
2、未经许可,将涉案卡通形象玩具拍成短视频,在社交平台上传播,构成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
将所涉及的玩具拍摄成短片并在社交平台上传播。这种行为再现了所涉及的卡通形象,使未指明的公众能够在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在线观看这些卡通形象,构成对原告所涉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命令被告立即删除侵权视频,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合理费用6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规定,以销售为目的,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玩具拍摄成短视频,在网上传播,构成侵权裁判规制。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卖方将拍摄短视频来展示商品的外观、功能、价格等信息,以达到交易的目的,但这种行为往往再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形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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