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二申请人主张,三被申请人共同经营电脑安全软件。二申请人发现,当用户选择使用电脑安全软件的主页锁定功能时,浏览器的主页锁定为三名被申请人操作的网站。如果用户想在浏览器中修改主页,则无法修改。三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会导致浏览器的客户体验和用户评价下降,然后用户转向其他浏览器产品,给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技术手段,阻止用户通过电脑安全软件在浏览器中更改主页设置。
在组织听证会程序后,法院认为:首先,一家安全软件公司和一家移动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二名申请人)共同运营电脑安全软件,并通过电脑安全软件阻碍用户在浏览器中更改主页设置。行为是电脑安全软件没有充分告知用户主页锁定功能对其他浏览器主页设置的影响,如何改变主页,使用技术手段,阻碍用户设置其他页面,包括网站,使浏览器主页设置的功能不能正常运行,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阻碍和破坏了浏览器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更有可能减少用户数量、市场份额和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损失,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很大。因此,申请人的要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二,在向法院承诺不再实施与被申请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为后,被申请人将再次实施被申请行为。如果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第二申请人的损害后果,并可能对第二申请人的用户评估、商机、市场评估和竞争优势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第三,院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并不禁止电脑安全软件功能正常运行,也不会影响二申请人通过合法手段正当运营其产品。因此,采取保全措施不会对三被申请人造成不当伤害。四是没有证据表明,采取保全措施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基于以上情况,裁定三被申请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技术手段,阻碍用户在浏览器中通过电脑安全软件改变主页设置。
典型意义
本案件涉及行为保全程序在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应用。通过组织听证程序,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意见,充分保护双方的诉讼权利;在听证程序中,注意技术事实的发现。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为保全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各种考虑因素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的分析,最终采取了行为保全措施,及时制止了网络不正当竞争。同时,在第一次行为保全程序后,被申请人明确承诺不再实施被起诉行为,然后再次实施。本案还明确规定了上述违反诚信的行为。行为保全裁决的作出,最终促进了原被告互诉的“一揽子”和解,包括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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