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2023-04-03 点击数:180
2013年12月28日,XX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设了首家店。自开设第一家店铺以来,就开始在店铺招聘仕女画的口号;在店铺的墙壁和广告牌上,使用“不盲从敢与众不同”、“中茶西做”、“爆款定名”、“周三半价”、“雨天半价”等口号;柜台上使用特殊字体的集点卡。
YY餐饮管理有限公司、ZZ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招商引资的方式经营“茶色”奶茶店。甲饮品店是一家实体店。YY餐饮管理有限公司、ZZ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甲饮料店在其官方账号、官网、实体店上使用了大量由“新中国鲜茶越来越时尚”等元素组成的店铺招牌..YY餐饮管理有限公司、ZZ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也在其官方账号和官网上使用了与XX实体店高度相似的照片。原告认为,三名被告擅自使用类似于其对商品装饰有一定影响的标志,虚假宣传品牌历史和商店形象,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总共278万元的经济损失。
【裁判】
区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170万元的经济损失。案件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命令三名被告停止使用相关标志,维持一审法院对赔偿和消除影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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